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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09-28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市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加快推动市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化厂房),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依托,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工业厂房在城市景观环境中的品质,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产业综合体。

二、基本要求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市辖三区、市经开区和市高新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型业态。

 

(二)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1.容积率、建筑密度。各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2.0。因机场净空限高等要求无法达到2.0的, 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委会批准。标准化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同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配套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标准化厂房项目规划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节能环保要求。新建的标准化厂房所有屋面应加装或预留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设置;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照明灯具;严禁在标准化厂房区域内建设燃煤锅炉。

4.供电通讯网络的规划设计。按双回路供电要求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障双回路供电。按高速稳定宽带的保障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通讯网络设施,实现千兆进园区,百兆到桌面。

5.住宅产业化。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推广住宅产业化运作,政府平台建设标准化厂房原则上要求按住宅产业化建设。

(三)供地要求

原则上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其他开发区低于0.6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

(四)企业入驻要求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须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入驻企业应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产业定位等有关规定。各区重点引导产业分别是:

市经开区:机械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市高新区:化工产业链延伸、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迎江区: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大观区:精细化工、材料加工、机械加工、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宜秀区:食品加工、轻工纺织、机械设备、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五)开发模式

可采取市、区政府出资建设或园区自建等方式,并鼓励本土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参与建设标准化厂房。统一规划的标准化厂房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规委会、土委会审批后,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建成的标准化厂房可出售或出租。

(六)绿色通道

城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发放行政审批管理卡,全程记录审批过程。各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将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由国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七)运营监管模式

由各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主体负责标准化厂房运营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严格双向约束和准入门槛;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人才、资本、技术、信息、市场、商务等服务,优化以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生态环境。

三、鼓励政策

(一)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1.费用减免

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一律按市政府有关免收安庆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并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财政补助

土地使用权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给予3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等额补助。

3.奖励政策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且年税收达到35元/平方米的,由招商引资政策审定小组确认,标准化厂房建设主体运营单位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

4.出售政策

标准化厂房采用先出租后出售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入驻企业经运营实现年税收达到35元/平方米要求的,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市政府投资平台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需报市财政局备案)可出售给入驻企业。标准化厂房应当严格按照工业项目进行销售,不得改变工业用途。

(1)除公共服务用房以外可以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对出售给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实行单宗为横向整层,竖向整单元。

(2)企业已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不得改变工业用途。

(3)市经信委、国土局、房地产局拟定标准化厂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转让及出租行为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合同中应约定:

①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抵押融资时,其房产评估价格不得高于原厂房购买价格,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②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参与其它工业企业的入股、并购等所有权变更时,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③如买受人需转让标准化厂房的,原投资主体依据原购买房款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优先回购。对外转让时需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4.用地指标

标准化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市政府一事一议,优先供应土地指标。各区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应及时上报用地计划,国土部门将用地计划组织上报市土委会编排,确保项目及时供地。

(二)鼓励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

1.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工业企业(从事非工业生产除外),购置标准化厂房的,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5年内转卖者需补交所享受的补助款。

2.租赁标准化厂房。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满一年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可连续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再对外转租。

3.鼓励为入驻企业融资担保。鼓励担保公司对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其担保的小额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可按照1%的年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

四、其它

(一)标准化厂房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计划。

(二)申请标准化厂房财政补贴和租赁补助的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按实施阶段动态申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三)企业“土地‘三项清理’”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和本意见出台前已建成标准化厂房的相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与市、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五)本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比例承担。

(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下一年经绩效评估后,再修订完善施行。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